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