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河道及水库、大型塘坝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范围;

(三)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

(四)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