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二)河道及水库、大型塘坝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三)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四)其他依法不能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