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避免和减少水土流失;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