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