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利用;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