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