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科学分析水土保持现状,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编制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