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及与旅游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应事先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已开发或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建设项目、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