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试验区开发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履行主体责任,研究解决华侨试验区开发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华侨试验区的开发建设发展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