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与国家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