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与国家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对接,将华侨的护照纳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身份证件选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