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华人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金融、就业、教育、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续以及工商登记、项目申报、融资贷款、资格审定、科研、住房购买或者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人才激励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为华侨华人人才及其家属办理前款规定有关事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