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华侨试验区鼓励境内资本与华侨华人资本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华侨华人商会、社团等民间组织可以在华侨试验区依法设立常设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华侨试验区支持侨资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华侨试验区设立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