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管委会依法设立开发运营企业,采用直接授权、资产注入等方式,由其承接直管区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等。

管委会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