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篡改检测、监测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