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