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