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