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批准后十五日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