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调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