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