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