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