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市政取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