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村民自建房密集区域、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消防维护、更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