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依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别落实建设资金;
(二)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在建设期内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
(三)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
(四)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五)对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功能型平台建设,参照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