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允许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