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