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