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