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予以支持。鼓励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基地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夯实传承基础。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