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填埋、堆放柴草和生活垃圾;(二)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四)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丢弃、堆放、填埋畜禽粪便和畜禽尸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