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填埋、堆放柴草和生活垃圾;

(二)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

(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四)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丢弃、堆放、填埋畜禽粪便和畜禽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