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制吸烟措施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