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或者违法拒绝、中断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