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河道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