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等意外事故的报告,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