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收集、运送涉疫情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根据卫生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高医疗废物转运频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