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委派专门人员,使用专用车辆和工具前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不得接收无专用包装物、容器以及标识不清的医疗废物;

(二)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当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拥堵的道路或者时段;

(三)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对处置场所周围环境质量实施定期监测,并将数据存档备查;

(五)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处理处置效果实施定期检测;

(六)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送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涉疫情医疗废物,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医疗废物在集中处置单位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