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服务对象有权对接受的公共法律服务进行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依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