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相关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服务对象有权对接受的公共法律服务进行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