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将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的表扬、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