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将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的表扬、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