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