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