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下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经费由财政保障:
(一)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二)法律咨询,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三)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
(四)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调解服务;
(五)信息查询,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途径解决纠纷;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