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均衡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