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