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十二条有效实体平台应当配备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以独立设置。服务场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标识统一的要求,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寻求帮助,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