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促进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派驻哈尔滨的税务、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