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察。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