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向民营企业支付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