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并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合同。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府换届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企业评议等方式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