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完善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民营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