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埋设界桩、界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